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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目前我中心开展的项目有: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视觉功能鉴定、三期评定(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后续治疗费评定(二次手术费用)、伤病关系鉴定、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保险公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等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人体损伤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后续治疗费评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以《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收费标准为依据,以省级医院为标准进行评定。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保险公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评定标准,对人身损害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受理方式:
1、公、检、法、保险公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的,建议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鉴定申请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程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寄往我所。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邮寄地址:郑州市顺河路56号黄河中心医院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办公室(收)。邮政编码:450004。
2、收到案卷后,本中心将会对案卷进行初步预审,不予受理的,案卷会及时返还委托方。初步预审能够受理的,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安排进行鉴定。
案情紧急的,可由委托人当面或通过电话直接与鉴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371-66028496 0371-66020670。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5:00~16:00,逢周六、周日或国定节假日休息。
不建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邮寄材料给本专业鉴定人或直接来本中心要求面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补充鉴定材料,或陈述补充意见的,也应当通过委托人与鉴定人联系。
3、若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本专业鉴定人可以提供外出鉴定服务。外出鉴定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委托人解决。
4、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接受鉴定(活体检查),而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本专业可以视相应情形,受理相关案情、病历材料,出具书证审查鉴定意见书。

法医临床流程图:
 



 
能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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